普選的國際標準(下)
和平佔中發起人陳健民:
上一輯談到普選的國際標準,指出核心的問題是有沒有給選民真正的選擇,不應該在參選、提名、選舉過程中設置不合理限制,令不同政見無法參與選舉。但是國際專家亦認為太多的選擇亦不是真正的選擇,因為選民根本沒有能力去了解眾多候選人的政綱。因此,如果一些人對公共政策沒有認識或者根本沒有勝算,即使他們沒去參與選舉亦不能說是不合理。
專家更提出所謂國際標準亦必須與本地的憲法相配合,除非該憲法框架完全不可能實現普選,那就另作別論。專家們認為基本法45條仍有空間去實現普選,因此即使贊成有公民提名亦認為要得到提名委員會的確認。
我個人看法認為目前市民最大的擔憂不是有太多的選擇,而是怕太少。如果我們實行兩輪投票制,第一輪最好給市民較多的選擇。當沒有候選人取到過半數選票,最高得票的兩位候選人便會進入第二輪投票,無需一開始便對候選人數目設限制。
另一方面,即使公民提名必須經提名委員會確認,我認為必須設定一個確認的程序能夠尊重公民的選擇。有些人擔心如果門檻太低會削弱提名委員會的權力。我自己的看法是基本法45條有關政制發展的目標是普選,所以提名委員會的運作必須符合普選的目標。我不擔心會削弱提委會的權力,反而擔心削弱公民的政治權利。
請不要忘記,國際專家提出提名委員會必須平等代表每一個市民的意見,委員會的組成和提名程序都必須公平、公開、合理。如果完成參照現存選舉委員會的方式組成提名委員會,再加上全票制實現機構提名,這種做法一定不會符合國際標準。王光亞說中國古玩市場有許多假貨,如果以篩選的形式去實現普選,這一定是假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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